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210號
TYDV,112,司促,4210,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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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10號
債 權 人 羅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思穎(原名:羅里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超過150萬元部分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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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