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85號
TYDV,112,司促,3885,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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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曹定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零壹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即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息(即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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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