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16號
TYDV,112,司促,2416,2023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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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
債 權 人 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義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維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查報債務人是 否居住於陳報址,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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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