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 權 人 禮享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瑀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建霖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 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社區址,該裁定已於112年3 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