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65號
債 權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阮丞宥
、阮古瑩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阮丞宥、阮古瑩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請提出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
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
本票等)。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62,270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約
定分期付款期數、還款日期及期數暨本金、未還期數暨
本金、總金額等。
五、請提出完整之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影本。
六、請提出足資認定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釋明文件(若無法
提出,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七、本件債權證明文件若係本票,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
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
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八、本件債權證明文件若係借據,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
期之文件,並敘明係違反契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
限利益?並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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