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330號
債 權 人 台北比佛利國家公園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帝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亮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亮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黃亮丞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之2」。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之2之建物最新「第一
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現任主任委員姓名
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黃亮丞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
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
登記明細表)。
六、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34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七、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
八、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