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326號
TYDV,112,促,4326,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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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326號
債 權 人 台北比佛利國家公園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帝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若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國家公園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
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
(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之最新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蕭若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000039號催告函之「回執」。
六、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七、社區住戶規約。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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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