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177號
TYDV,112,促,4177,202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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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177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建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劉建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
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
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有責任歸屬之記載者)。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69,116元如何計
算而得?並請重新提出完整之「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
,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
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權人已賠償第三人即被害人陳政文之法定繼承
陳林未妹等三人共計2,002,450元之書面證明文件影
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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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