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126號
TYDV,112,促,4126,202304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41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胡冠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捌佰參拾貳元
,及其中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