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062號
TYDV,112,促,4062,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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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406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宋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肆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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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