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051號
債 權 人 世和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呂蕙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俊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兩造簽章完整之冷氣契約(影本即可)或重新提出載
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冷氣估價單。
二、債務人侯俊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4,5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
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
、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
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
定之釋明文件。
四、系爭冷氣安裝工程完成後,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