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697號
TYDV,112,促,3697,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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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6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沈中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尚燁許伊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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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