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601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許碧憶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會員名冊及相關會規、得標之標單等相關資料;債權人亦未提出足資認定債權人為會首、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及已代第三人潘羽浩給付會款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復未敘明不向第三人即得標會員潘羽浩請求之原因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