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555號
TYDV,112,促,3555,2023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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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555號
債 權 人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官惠真新創客家美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新 創客家美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官惠真廉記事勿省 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發票、經 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上開發票及應收帳款明細表所 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債權人復未提出已催告 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 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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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