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302號
TYDV,112,促,3302,2023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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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302號
債 權 人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玉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婉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劉 婉榆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釋明劉婉榆現有無實 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坐落於債權人社區之「新北市 ○○區○○○道○段000號7樓」;債權人復未提出新北市○○區○○○ 道○段000號7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存證號碼4 8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不得 代收;催告函併應寄至債務人戶籍址);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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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