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岩春山企業有限公司、徐烱勇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 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 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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