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396號
債 權 人 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義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維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 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00號1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債務人吳維傑之最新戶籍謄本、000018號催告 函之「回執」、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