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395號
債 權 人 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義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維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吳 維傑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釋明吳維傑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 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00號1樓」,復未 提出桃園市○○區○○路000○00號1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存證號碼000019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債權人不得代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 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