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380號
債 權 人 陳林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呂林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呂 林圃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 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應寄至債務 人之戶籍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