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2140號
TYDV,112,促,2140,202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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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214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莊國光(即陳美英之繼承人)

莊智瑋(即陳美英之繼承人)

莊岳霖(即陳美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美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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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