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03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陳奕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福壽(即賴素珍之繼承人)、邱義勝(即賴
素珍之繼承人)、邱義翔(即賴素珍之繼承人)、邱振洋(即賴素珍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賴素珍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賴素珍 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 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 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 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亦未提出被繼 承人賴素珍之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未 提出被繼承人賴素珍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 ,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 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