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號
參 加 人 陳勝發
蔡章和
謝衛民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莊榮兆與林挺生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此項裁定已分別 於111年12月1日送達陳勝發、於111年11月29日送達蔡章和 、於111年11月29日送達謝衛民,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112、114、126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2頁),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