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大唐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俊樺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林文鼎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林 勵律師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張錫雄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4月14 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