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27號
原 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黃粉等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3,99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