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43號
TYDV,111,訴,2243,202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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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3號
上 訴 人 王文華

被 上訴人 魏平志
王浙山

上列當事人因111年訴字第2243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
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萬8,100元,請補
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9,118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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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