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38號
TYDV,111,訴,2038,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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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周建瑋
佳惠
被 告 鑫豐團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毓人



被 告 徐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鑫豐團膳有限公司辛毓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鑫豐團膳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因營運 週轉需求,邀同辛毓人徐深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 授信契約書,約定於總額度3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 鑫豐團膳有限公司於110年11月11日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 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一、 二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借款期間均為110年11月11日起 至115年11月11日止,於111年6月30日前依固定利率1%計付 利息,自111年7月1日起改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 .12%計付利息(即3.35%,計算式:1.23%+2.12%=3.35%), 且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1日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付息,如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 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按



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鑫豐團膳有限公司於111年8 月5日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且於111年9 月11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依授信契約書第6條第1 款、第2款約定,鑫豐團膳有限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鑫豐團膳有限公司尚欠如附表 編號一、二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又辛毓人徐深霖鑫豐團膳有限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
徐深霖: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然辯以:辛毓人當初表 示其配偶亦為第二保證人,自己才會於授信契約書簽名擔任 連帶保證人,但在收到法院通知後才知道辛毓人的配偶不是 保證人,自己係受辛毓人欺騙等語。
 ㈡鑫豐團膳有限公司辛毓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7至30頁)為證。復為徐深霖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60頁),而其餘被告鑫豐團膳有限公司辛毓人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置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 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
 ㈢至徐深霖固以辛毓人違背約定未將其配偶列為授信契約書之 連帶保證人等語為辯,惟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 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 ,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 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徐深霖辛毓人間縱有 以徐深霖之配偶同為保證人之約定,亦僅為其等內部事項, 非為原告所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以據此向原告撤銷授信契約 書上為連帶保證人之意思表示,是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 (餘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一 270萬元 198萬2,269元 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35% 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二 30萬元 22萬0,252元 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35% 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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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豐團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