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63號
TYDV,111,訴,1963,2023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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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游峯祥(原名游邱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郭宛臻
李思賢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逸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逸涵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
萬9,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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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