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14號
TYDV,111,消債更,214,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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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葳葳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00○○○○○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請提出聲請 前2年即109年7月起至111年6月間之工作、收入情形(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參照),並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 間之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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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