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被 上訴人 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鎂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建
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7,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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