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池月華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汪池朋佐
法定代理人 周采澐
被 告 汪秀翎
汪池榮
汪月圓
池淑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池豐
被 告 汪昱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5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