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12號
TYDV,111,家繼簡,12,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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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華炎


被 告 葉存
葉寒青
葉献鋕
葉献達
葉美香
葉美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葉存正、葉寒青葉献鋕葉献達葉美香葉美桃為被告葉陳安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葉陳安妹業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葉存正、葉寒青葉献鋕葉献達葉美香葉美桃等六人,有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桃園○○○○○○○○○111年12月28日函 所附戶籍資料可按。而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 權裁定命葉陳安妹之繼承人即被告葉存正、葉寒青葉献鋕葉献達葉美香葉美桃承受訴訟,俾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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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