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華炎
被 告 葉存正
葉寒青
葉献鋕
葉献達
葉美香
葉美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葉存正、葉寒青、葉献鋕、葉献達、葉美香、葉美桃為被告葉陳安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葉陳安妹業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葉存正、葉寒青 、葉献鋕、葉献達、葉美香、葉美桃等六人,有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桃園○○○○○○○○○111年12月28日函 所附戶籍資料可按。而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 權裁定命葉陳安妹之繼承人即被告葉存正、葉寒青、葉献鋕 、葉献達、葉美香、葉美桃承受訴訟,俾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