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81號
TYDV,110,重訴,381,2023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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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陳宜建
陳宣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輝桂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78,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
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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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