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24號
TYDV,110,訴,2324,202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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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24號
上 訴 人 潘榮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三發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27,913元(計算式:4,251,805元-1,623,892元=2,627,9
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
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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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