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67號
TYDV,110,訴,1967,2023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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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鳳妹(即宋隆星之承受訴訟人)

宋雯華(即宋隆星之承受訴訟人)

宋瀛翔(即宋隆星之承受訴訟人)

宋滙翔(即宋隆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5,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
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
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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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