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藍嘉玲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藍佛崇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6
日變更聲明為(一)確認被告藍佛崇與藍文隆間就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3月15日之買賣關係、於107
年7月12日、107年8月1日所為之贈與關係不存在。(二)被
告藍佛崇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8月1日
以贈與為原因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
於藍文隆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三)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5,850萬元於被繼承人藍文隆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
有,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
有權利,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
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權利之全部,計算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第1項聲明為其他2項聲明所包含。原告第2項及第3項
聲明係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請求,第2項聲明附表三編
號1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92萬3,400元,第3項聲
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50萬元,第2項及第3項聲明應合併
計算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942萬3,400元(92萬3,
400元+5,8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為53萬4,9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萬8,123
元,尚應補繳47萬6,861元(534,984元-58,123元=476,8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登記原因 原因發生日期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買賣 106年3月15日 2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全部 買賣 106年3月15日 備註 上開不動產,被告於109年8月27日(原因發生日期)出售他人之實價登錄售價為300萬元(本案卷第231頁)。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登記原因 原因發生日期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贈與 107年7月12日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贈與 107年7月12日 備註 上開不動產,被告於111年1月8日(原因發生日期)出售他人之實價登錄售價為5,000萬元。(本案卷第232頁)
附表三: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登記原因 原因發生日期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贈與 107年8月1日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贈與 107年8月1日 3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 全部 贈與 107年8月1日 備註 1、上開編號1土地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92萬3,400元(17,100元×54平方公尺=923,400元)。 2、上開編號2及編號3不動產,被告於109年2月28日(原因發生日期)出售他人之實價登錄售價為5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