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03號
TYDM,112,附民,403,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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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附民原告 孫志緯


附民被告 蔡安增


趙世雄

何長興

徐啟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704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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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