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諺
洪偉軒
魏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9
54號、第26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 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被告林俊諺、洪偉軒、魏寧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其等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均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而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3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