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富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09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92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109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
10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9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97號、11
1年度偵緝字第109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99號、111年度偵緝
字第110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0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0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1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04號、111年度
偵緝字第110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322號、111
年度偵字第26879號、111年度偵字第30079號、111年度偵字第22
063號、111年度偵字第32705號、111年度偵字第12643號、111年
度偵字第35920號、111年度偵字第43823號、112年度偵字第1507
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經合議庭裁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富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富淳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若將金
融機構帳戶相關物件提供予不法集團成員,將可能遭不法集
團作為詐欺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再將該犯罪
所得提取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真正去向而
逃避檢警之追緝,竟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
28日上午11時1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郵寄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告知中信銀行帳戶之密碼,供詐
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謝富淳所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對如附表「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謝富
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均如附表所示),後旋遭轉帳提領而出,以此方式
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金流。嗣經如附表「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富淳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8號卷第118頁、111年度金訴字
第827號卷第187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卷頁」欄所示供述
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中信
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持之作為收受、提領詐騙款項,製
造金流斷點之工具,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犯罪之故意,
而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至附表編號24部分,詐欺集團成
員雖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然現今詐欺行騙手
段層出不窮且花樣百出,若非成員中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
術之人,未必知曉所施用之詐術細節,被告所為僅係提供
金融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無證據證明其對於其
他成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行為知情,自無從論以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之幫助犯,併此敘明。
㈡告訴人詹維承、張雅婷、朱筱婷、翁千婷、邱冠瑛、章惟
閔、葉俊泓、莊武傑、鄭容、林書羽、許善喬、呂佳容、
陳思涵、葉淑芳、戴良安於遭詐騙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數
次轉帳至中信銀行帳戶,詐欺正犯對於告訴人詹維承、張
雅婷、朱筱婷、翁千婷、邱冠瑛、章惟閔、葉俊泓、莊武
傑、鄭容、林書羽、許善喬、呂佳容、陳思涵、葉淑芳、
戴良安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侵
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
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一次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
幫助行為,幫助正犯分別向告訴人28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行,且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
㈣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提供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幫助正犯對附
表編號17至28所示告訴人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即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惟此部分與前
揭起訴經論罪科刑之幫助正犯對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告訴
人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
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程序中已自白幫助洗錢犯罪,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交付其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予他人供犯罪使用,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增加
告訴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因被告提
供上開帳戶資料,使告訴人28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詐欺
集團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而得以切
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所為實值非
難;兼衡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28人
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衡酌被告之素
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被告自陳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以駕駛砂石車為業,月薪約新臺幣5、6萬元
,尚須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依本案卷內證據,並無可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其上開中信 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而取得對價之情形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從實行詐欺行為者處實際獲取犯罪 所得,故不另論究犯罪所得之沒收。
㈡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且未扣案,迄今仍未取回,然該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帳戶 ,無法繼續作為犯罪使用,若仍開啟沒收程序,顯然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 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袁維琪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挺宏、陳師敏、白勝文、何嘉仁移送併辦,檢察官孫瑋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卷頁 備註 1 詹維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與詹維承聯繫,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網站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詹維承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上午10時7分許 2萬7,717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詹維承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0857卷第13至14頁、第135至136頁) ⑵告訴人詹維承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擷圖、假投資網站「gaoshengxx.com」畫面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30857卷第65至73、75、137至421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0年5月30日上午11時33分許 13,817元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54分許 33,527元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56分許 3萬元 2 李怡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上午10時許起,假冒「深圳自貿區紅酒交易中心」客服人員與李怡慧聯繫,佯稱因違規操作必須繳納保證金才能解除凍結之投資帳戶云云,致李怡慧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日下午4時19分許 2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怡慧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33456卷第7至9頁) ⑵告訴人李怡慧提出之網路匯款紀錄擷圖(110偵33456卷第35至39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張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伧陳建文」與張雅婷聯繫,佯稱可以操作「新葡京」網站的博弈彩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雅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1日上午10時59分許 1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35576卷第21至23頁) ⑵告訴人張雅婷提出之「澳門新葡京」假投資網站之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偵35576卷第41至45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0年6月1日上午10時32分許 5萬元 4 葉美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4日起,自稱「劉家銘」透過交友軟體牽手50與葉美珍結識,佯稱可以操作「新葡京」網站的北京賽車投資獲利云云,致葉美珍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下午4時6分許 3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葉美珍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35576卷第51至54頁) ⑵告訴人葉美珍提出之「澳門新葡京」假投資網站之畫面、客服對話紀錄擷圖(110偵35576卷第139至143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朱筱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起,自稱「林思睿」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朱筱婷結識,復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佯稱可以操作「海翔基金」網址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朱筱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0日下午6時4分許 5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朱筱婷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38211卷第13至15頁) ⑵告訴人朱筱婷提出之匯款紀錄擷圖(110偵38211卷第29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0年6月4日凌晨1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6月3日晚間9時51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6 翁千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起,自稱假投資網站「www.M56888.xyz」人員與翁千婷聯繫,致翁千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0日上午11時13分許 5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翁千婷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39476卷第21至23頁) ⑵告訴人翁千婷提出之網路轉帳紀錄擷圖、「蘭頓基金」畫面擷圖(110偵39476卷第45至46、48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0年6月1日上午11時52分許 5萬元 7 盧秀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3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盧秀桂聯繫,假冒其為友人「陳天屹」,佯稱可以操作香港彩券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盧秀桂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上午11時45分許 1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盧秀桂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39651卷第15至16頁) ⑵告訴人盧秀桂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10偵39651卷第39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陳采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陳采淇聯繫,自稱「李建軍」、「Kim Kwan」,佯稱可以一起投資香港九龍地區法拍屋,並需要提供保證金及匯款流水證明云云,致陳采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日下午2時2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14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采淇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0255卷第9至13頁) ⑵告訴人陳采淇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Facebook網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0255卷第21、25至31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莊旋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智強」與莊旋茹聯繫,佯稱可以操作「威尼斯人娛樂城」投資獲利云云,致莊旋茹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1日上午9時4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9時29分許,應予更正) 21萬7,500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莊旋茹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030卷第11至14頁) ⑵告訴人莊旋茹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澳門威尼斯人」之網頁及對話紀錄擷圖、人民幣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30卷第23、27至31、33至35、45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林芯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正剛」與林芯誼聯繫,佯稱可以操作「金沙國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芯誼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下午2時40分許 1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芯誼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78卷第7至9頁) ⑵告訴人林芯誼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778卷第17、47至141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邱冠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中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振華」與邱冠瑛聯繫,佯稱可以透過網站投資平台投資乙太幣獲利云云,致邱冠瑛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日中午12時8分許 5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冠瑛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1562卷第9至12頁、第13至16頁) ⑵告訴人邱冠瑛提出之匯款明細(110偵41562卷第219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0年6月1日中午12時10分許 5萬元 12 鄭子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浩龍」與鄭子芸聯繫,佯稱可以透過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鄭子芸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日下午1時3分許 36萬5,310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子芸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399卷第23至25頁) ⑵告訴人鄭子芸提出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李浩龍」LINE首頁畫面翻拍照片(111偵4399卷第67、91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章惟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明皓」與章惟閔聯繫,佯稱可以操作「大陸花旗」虛擬貨幣投資獲利,再稱家人車禍需要手術費用云云,致章惟閔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1日上午11時8分許 1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章惟閔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31卷第17至23頁) ⑵告訴人章惟閔提出之交易紀錄、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731卷第27至32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0年6月1日上午9時44分許 10萬 110年6月1日上午9時44分許 4萬 14 葉俊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恩雅」與葉俊泓聯繫,佯稱可以操作永利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葉俊泓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日中午12時25分許 5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葉俊泓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537卷第9至15頁) ⑵告訴人葉俊泓提出之匯款紀錄擷圖、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537卷第43至46、47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0年6月2日下午1時27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日下午1時36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日下午1時38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日下午1時40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日下午1時41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日下午1時43分許 5萬元 15 莊武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莊武傑聯繫,假冒為高盛證券營業員「劉雯萱」,佯稱有內線消息,可以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莊武傑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0日上午11時53分許 9萬6,722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莊武傑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8321卷第13至17頁) ⑵告訴人莊武傑提出之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8321卷第79至83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0年6月3日上午9時58分許 9萬6,741元 16 周慧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周慧珍聯繫,自稱「張家銘」並佯稱介紹於「澳門新葡京」網站投資線上博奕云云,致周慧珍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日下午1時5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50分許,應予更正) 7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周慧珍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9154卷第107至116頁) ⑵告訴人周慧珍提出之匯款單影本(111偵9154卷第117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曾嚴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芸」、「趙誠」與曾嚴毅聯繫,佯稱自己經營電商工作,要求曾嚴毅提供證件後,可以成為天貓代理商做推廣云云,致曾嚴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1日上午11時56分許 7萬9,000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曾嚴毅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3322卷第103至106頁) ⑵告訴人曾嚴毅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偵23322卷第235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233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8 蔡昌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5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y」與蔡昌住聯繫,佯稱可以操作基金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昌住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上午11時1分許 3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昌住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879卷第33至35頁) ⑵告訴人蔡昌住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Facebook 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26879卷第61、71至73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268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9 武欣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晚間8時6分許,經由抖音軟體自稱「陳進寶」與武欣誼結識,復以通訊軟體LINE武欣誼,佯稱有賺錢之方式,然須購買澳門彩券1張1萬元,並提供澳門彩券客服LINE暱稱「金莎國際」予武欣誼聯繫云云,該LINE暱稱「金莎國際」復向武欣誼訛稱其購買之彩券有中獎,然須匯款手續費至指定帳戶內,致武欣誼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1日中午12時許 12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武欣誼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0079卷第23至27頁) ⑵告訴人武欣誼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30079卷第89、95至115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300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0 鄭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文博與鄭容聯繫,佯稱可以透過「世界道地中藥」投資台平投資獲利云云,致鄭容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9日上午10時25分許 2萬8,000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容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2063卷一第87至97頁) ⑵告訴人鄭容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中藥販售網站畫面擷圖(111偵22063卷一第109至113、117至119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220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年5月31日上午11時25分許 2萬8,000元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35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39分許 6,000元 21 林書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遠航」」與林書羽聯繫,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線上博奕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書羽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日上午9時27分許 3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書羽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2063卷一第133至140頁) ⑵告訴人林書羽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假投資網站網頁畫面擷圖、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2063卷一第281、283至290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220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0年6月2日上午10時39分許 3萬元 110年6月2日上午10時40分許 3萬元 110年6月2日上午10時41分許 3萬元 22 莊詩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起,以行動電話與莊詩妤聯繫,佯稱其為友人「小胖」,急需借錢投資云云,致莊詩妤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日上午10時27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10時7分許,應予更正) 19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莊詩妤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2063卷一第297至299頁) ⑵告訴人莊詩妤提出之新台幣匯款申請書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擷圖(111偵22063卷一第305、309至315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220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23 許善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博文」與許善喬聯繫,佯稱可以投資香港「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獲利云云,致許善喬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日下午12時47分許 5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善喬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2063卷一第325至326頁) ⑵告訴人許善喬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2063卷一第333至341、343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220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0年6月1日下午12時48分許 2萬2,000元 24 呂佳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某時,假意創設掏寶網站(http://taobao166web.com),並由該網站客服人員向呂佳容佯稱:如充值入該網站可多獲得15%至20%之款項,且該充值之款項得一比一還回臺幣云云,致呂佳容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1日上午10時28分許 5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呂佳容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2705卷第9至15頁) ⑵告訴人呂佳容提出之匯款紀錄擷圖、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1偵32705卷第19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327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5月31日上午10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31日上午10時45分許 3萬元 25 陳思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宇浩」與陳思涵聯繫,佯稱可以投資「海翔基金」獲利云云,致陳思涵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日晚間8時許 3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思涵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2643卷第39至42頁) ⑵告訴人陳思涵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陳宇浩」之LINE個人主頁照片、LINE對話紀錄(111偵12643卷第57至64、66、69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1264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6月3日晚間8時16分許 3萬元 26 管在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erry」與管在釧聯繫,佯稱可以操作「海虹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管在釧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8日下午1時10分許 65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管在釧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5920卷第61至64頁) ⑵告訴人管在釧提出之新臺幣存款交易憑證影本、「海虹投資」網頁畫面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35920卷第67、101至105、107至147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359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7 葉淑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冠陽」與葉淑芳聯繫,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葉淑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日上午10時41分許 5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葉淑芳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3823卷第53至57頁) ⑵告訴人葉淑芳提出之網路匯款交易紀錄擷圖、(111偵43823卷第61至65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438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6月1日上午10時42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1日上午10時45分許 2萬元 28 戴良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夢雨」與戴安良聯繫,佯稱有可以投資精品的地方云云,致戴良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日下午4時13分許 3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戴良安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5076卷第11至13頁) ⑵告訴人葉淑芳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1偵15076卷第190至192頁) ⑶左列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0偵35576卷第185至205頁) 112年度偵字第150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6月3日下午4時20分許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