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育鴻
范宥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6446號、110年度偵字第36985號、110年度偵字第38462號、110
年度偵字第38465號、110年度偵字第39621號、110年度偵字第41
462號、110年度偵字第41573號、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110年
度偵字第43213號、110年度偵字第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
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019號、9255號;111年度偵字第6
887號;111年度偵字第3642號;111年度偵字第17962號;110年
度偵字第40320號、42645號、42955號、43953號、43954號、111
年度偵字第2053號;111年度偵字第362號;111年度偵字第21245
號;111年度偵字第14774號;111年度偵字第5495號;111年度偵
字第56944號),因被告2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育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范宥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江育鴻不法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范宥喬不法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另行認定如下及以本判 決附表所示外,就證據部分亦補充「被告江育鴻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供述與自白」(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7頁、第92頁)
「被告范宥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與自白」(見本院金 訴字卷,第19頁、第58-60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本院認定之事實:
江育鴻、范宥喬均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 ,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 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並掩飾不法犯行,其雖無提供帳戶幫 助他人犯罪之確信,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 ,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江育鴻於110年7月16日,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住 處,將其甫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 (下同)3萬5,000元之代價,當面交予黃柏文(所涉詐欺部 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再由黃柏文轉交予廖 坤城,而容任廖坤誠或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帳 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
㈡范宥喬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在位於宜蘭縣礁溪鄉之某民宿 ,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以及手機,以1萬2,000元之代價,交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為「吧晡」、「小陳」、「老大」之收簿集團成 員,並於隔日即110年7月21日交付手機及前揭帳戶之網路銀 行密碼,而容任其等或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 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
㈢嗣前述之不詳詐欺集團取得江育鴻、范宥喬所交付之上開帳 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網銀帳號暨密碼等資料後,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 號1至20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 如附表各編號之人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如附表各編號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匯 款金額,至附表各編號所載之匯入帳戶內,上揭款項並旋遭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提款或網路銀行方式轉匯而出,而生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嗣因如附表各編號之人發 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第2條之規定,係指: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
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 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並於 同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 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 申言之,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 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 孳息,藉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 更)、分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 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 法利用享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 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 以逃避追訴、處罰。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 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 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 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 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 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 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 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 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 ,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 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 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江育鴻 、范宥喬2人均因獲取對價報酬,而將其等申辦如附表所示 之匯入帳號提供他人使用,而容任他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帳戶,而詐欺集團取得上開資料後,對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分別陷於錯誤並 依指示,分別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匯入上揭被告2人所 提供之上開銀行帳戶內,迨不詳詐欺集團,旋以提款或網路 銀行轉帳方式將匯入之款項提領或轉匯一空,客觀上顯已製 造金流斷點,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藉此掩飾、隱匿該等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藉此逃避司法追訴、處罰,於詐欺集團成
員應成立洗錢罪之正犯。而被告2人對於上情當屬可預見, 卻仍因他人給付款項而其等帳戶,使詐欺成員得用以領取詐 欺款項並遮斷金流,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其有容任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均應成立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江育鴻、范宥喬2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至本件起訴書固認被告范宥 喬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而與本件 全數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認法條相歧,再本件起訴書並無證據 顯示被告范宥喬主觀上明知詐欺集團之人數達3人以上之事 證,卷內亦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吧晡」、「小陳」 、「老大」等人之供述,則其等間、及其等間與實行詐欺之 犯罪集團之關係尚有不明,尚無從以收簿或控車集團人數已 逾3人之情,遽認被告范宥喬即知實行詐欺之詐欺集團人數 亦達3人以上,就此部分起訴意旨所認法條容有誤會,併此 敘明。
㈢被告2人均以一個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各 編號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各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多數告訴人(或 被害人)財產法益,且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 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2人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上開犯行, 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幫助洗錢犯罪,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至本件檢察官另以111年度偵字第9019號、9255號;111年度 偵字第6887號;111年度偵字第3642號;111年度偵字第1796 2號;110年度偵字第40320號、42645號、42955號、43953號 、43954號、111年度偵字第2053號;111年度偵字第362號; 111年度偵字第21245號;111年度偵字第14774號;111年度 偵字第5495號;111年度偵字第56944號等移送併辦審理之部 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 要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且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並 無特殊限制,得同時申辦多數帳戶使用,除非充作犯罪工具 使用,藉以逃避追緝,否則,一般正常使用金融機構帳戶之 人或者正當辦理貸款業務之單位,並無索取使用他人帳戶甚
至密碼之必要。而詐騙集團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以避免執 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他人銀行帳戶,以確保犯罪所得 及真實身分免遭查獲,亦層出不窮,此等訊息屢經報章雜誌 及新聞媒體再三披露,故避免帳戶資料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 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已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被 告未經查證擅自交付本案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供他人作為犯罪之用,紊亂正常交易 秩序,使不法詐欺集團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規避檢 警追查金錢流向,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風氣,增加追查詐欺 集團之困難度及複雜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非是,惟 考量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人達成調解並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被 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生活 狀況,並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提供帳戶之數量、告訴人 (被害人)等人財物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1項 、第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 所犯之幫助洗錢罪,其法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無從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但因本院所宣告之 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故被告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檢察官依法裁量是否准許, 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被告江育鴻、范宥喬2人因提供本案金融帳戶予他人,被告 江育鴻因而取得3萬5千元、被告范宥喬因而取得1萬2千元, 業據被告2人分別坦承在卷不諱(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7頁、 19頁),此部分屬其等犯罪所得無訛,且未扣案,為求澈底 剝奪被告不法利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就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至被告2人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暨密碼,雖係供犯罪所用之 物,且未扣案,然該帳戶業已為警示帳戶,而無從再利用作 為詐欺取財工具,已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 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本 案附件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匯款至被告2人帳戶內之款 項,業遭詐欺集團提領,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就此等款項 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無從就該部分款項,依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蔡雅竹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國宸、劉怡婷、張家維、蔡宜芳、邱健盛、楊挺宏、陳竹君、劉哲鯤、許嘉龍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奕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案號 1 李家豪 真實姓名年藉不詳、通訊軟體LINE帳號「qq._.165」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以LINE與告訴人李家豪聯絡,誆稱可透過YM貨幣網站投資擭利云云,致告訴人李家豪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晚間8時17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載為晚間8時18分許) 3萬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24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載為下午6時23分許) 3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25分許 2萬元 2 宋欣穎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楊學智」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告知被害人宋欣穎,誆稱可透過虛擬貨幣投資平台「biki」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宋欣穎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2時47分許 5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3 洪薇雯 真實姓名年藉不詳、LINE帳號「Eason曾宇辰」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告知告訴人洪薇雯,誆稱可透過虚擬貨幣投資平台「Meta Trader」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薇雯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3時38分許 5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27分許 3萬6,000元 4 陳玫修 告訴人陳玫修於110年7月20日,在LINE發現「每日任務收益得」之官方網站,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Adam.K」加為好友,誆稱可透過boda網站儲值、投資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陳玫修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1分許 2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58分許 3萬元 5 黃騰毅 告訴人黃騰毅於110年7月20日,在網路發現「益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將真實姓名年藉不詳、LINE帳號「張敬軒」加為好友,並誆稱:可幫忙投資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黃騰毅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黃豪毅) 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33分許 5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6 程泓達 告訴人程泓達於110年7月18日,在「瘋曼尼」網站發現「投資保證獲利」廣告,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Marco」加為好友,並向告訴人程泓達誆稱:可幫忙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程泓達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5時11分許 12萬8,000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7 李洳甄 告訴人李洳甄於110年7月17日20時4分許,在臉書發現自稱為日盛客服中心之投資方案,誆稱以放本金獲利之方式來投資云云,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yiyi」、「李哲」加為好友,致告訴人李洳甄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5時15分許 5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10年7月21日下午5時16分許 4萬元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14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14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15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23分許 2萬9,000元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25分許 1,000元 8 黃柏楊 真實姓名年藉不詳、LINE帳號「陳華安」,透過LINE與告訴人黃柏楊聯絡,誆稱可透過加入CoinGCX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柏楊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8原誤載與李家豪聯絡) 110年7月21日下午5時51分許 4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9 郭乙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懷宇」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向告訴人郭乙辰誆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乙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37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載為下午6時39分許) 5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40分許 2萬6,000元 10 蕭彥霖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妍晞」、「漂漂」、「耀杰」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向告訴人蕭彥霖誆稱:可透過投資、博奕等,得到約會機會以及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蕭彥霖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1 李建田 告訴人李建田經真實姓名年藉不詳、交友軟體帳號「Alice」介紹,加入LINE群组「輕鬆賺群組」,「Alice」並誆稱:可透過網站買賣貨物,賺取差額云云,致告訴人李建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晚間8時13分許 1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2 雷喬茵 真實姓名年藉不詳、LINE帳號「林楓」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向告訴人雷喬茵誆稱:可透過投資國際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雷喬茵陷於錯誤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晚間8時32分許 1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3 黃子容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交友軟體派愛帳號「李鵬飛」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黃子容誆稱:可透過投資人民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子容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上午1時41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7月21日晚間10時4分許) 1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4 林怡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楊孜軒」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中,向告訴人林怡廷誆稱:可透過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怡廷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上午1時41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7月21日晚間10時9分許) 1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5 洪芷嘉 告訴人洪芷嘉於110年4月5日,在臉書發現博奕遊戲廣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並將真實姓名年藉不詳、LINE帳號「錢姐」、「莉絲」、「夢想家」加為好友,其誆稱透過遊戲網站」之博奕方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芷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下午1時30分許 2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6 郭易潔 告訴人郭易潔於110年7月17日,在臉書發現投資廣告,將真實姓名年藉不詳、LINE帳號「Cindy辛蒂」,「國慶老師」、「陳主任」加為好友,其等誆稱:可透過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易潔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7月22日下午1時30分許) 2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7 張良杰 告訴人張良杰於110年7月19日3時許,在Facebook臉書發現廣告「改善博士Z.C.」,並將真實姓名年藉不詳、通訊軟體LINE帳號「小柔」、「國際分析有限公司」加為好友,其誆稱透過操縱「奥丁」之賽車博奕方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良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下午2時2分許 3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10年7月22日下午2時4分許 7,000元 110年7月22日下午5時44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2日下午5時46分許 7,000元 18 劉天春 (未告訴)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夢想家蕎蕎」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告知被害人劉天春,誆稱:可透過博奕遊戲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天春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下午3時56分許 3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19 李姿慧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客服小雪」、「鄭老師」、「I.T.P提領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告知告訴人李姿慧,誆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由老師代操作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姿慧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晚間8時2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7月22日晚間8時1分許) 1萬5,000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20 張瀞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洛伊」、「執行總監-Andy」、「I.T.P提領客服」、「Ting Ting」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向告訴人張瀞云誆稱:可透過投資賽車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瀞云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7月23日上午1時43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7月22日晚間10時2分許) 1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38465、39621、41462、41573、41717、43213、4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21 吳美蓉 告訴人吳美蓉於110年7月12日20起,由網路廣告發現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詐騙網站「Benson」,向告訴人吳美蓉誆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美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3時12分許 17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887號 22 吳宜柔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上午10時許,向告訴人吳宜柔,誆稱可透過投資操盤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宜柔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6時38分許 2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9255、9019號 23 彭淑維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彭淑維,誆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淑維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上午10時47分許 6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9255、9019號 24 林筠恩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IG暱稱「凌薇」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向告訴人林筠恩誆稱:可代操股票獲利,復以「KLSE亞太證券交易所」網站平台客服人員身分誆稱:因提領帳戶輸入錯誤,須收取帳戶2成資金作為更改費云云,致告訴人林筠恩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5分許 3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642號 25 詹旻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蝦皮兼職前台客服」、「任務客服036」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某時許,向告訴人詹旻蓉誆稱:可透過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詹旻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1時32分許 4萬2,100元 范宥喬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4774號 110年7月22日上午11時50分許 5萬5,200元 110年7月22日中午12時38分許 5萬5,200元 26 陳義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9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陳義勇誆稱:可透過投資網站下注賺取匯率差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義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下午6時36分許 5萬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21245號 110年7月19日下午6時48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19日下午6時56分許 2萬元 27 高明聖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高明聖誆稱:可透過投資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高明聖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21245號 28 王柔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告訴人王柔云誆稱:可透過「ELpari Markets」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柔云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10分許 5萬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62號 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28分許 3萬2,000元 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33分許 7,000元 29 蔡東翰 告訴人蔡東翰於110年6月29日下午3時42分許,在社群軟體臉書發現求職廣告,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PT同學會」、「宥廷SAM」加為好友,並向告訴人蔡東翰誆稱:可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東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下午5時26分許 1萬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40320、42645、42955、43953、43954號、111年度偵字第2053號 110年7月19日下午5時27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19日下午5時28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19日下午5時55分許 1萬6,000元 30 楊睿騰(原名:楊子杰) 告訴人楊睿騰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在IG發現投資廣告,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晴」加為好友,並向告訴人楊睿騰誆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睿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下午4時8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7月19日下午4時18分許) 5萬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40320、42645、42955、43953、43954號、111年度偵字第2053號 31 黃天悅 告訴人黃天悅於110年7月6日某時許,在IG發現求職廣告,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吳森富」、「leo_lin」加為好友,並向告訴人黃天悅誆稱:可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天悅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下午1時36分許 3萬1,000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40320、42645、42955、43953、43954號、111年度偵字第2053號 32 林娟娟 告訴人林娟娟於110年7月8日中午12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發現求職廣告,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廷」、「Kennedy廖經理」,並向告訴人林娟娟誆稱:可代操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娟娟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下午1時32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7月19日下午1時15分許) 16萬9,000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40320、42645、42955、43953、43954號、111年度偵字第2053號 33 王嘉敏 告訴人王嘉敏於110年7月13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發現求職廣告,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Hong zhi」,並向告訴人王嘉敏誆稱:可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嘉敏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下午3時24分許 2萬7,000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40320、42645、42955、43953、43954號、111年度偵字第2053號 34 朱柏禹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起,透過IG對告訴人朱柏禹誆稱:可透過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朱柏禹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19日下午1時58分許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7月19日下午5時51分許) 2萬元 江育鴻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10年度偵字第40320、42645、42955、43953、43954號、111年度偵字第2053號 35 陳熙容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琳霜」,對告訴人陳熙容誆稱:可透過博弈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熙容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下午2時6分許 2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7962號 110年7月22日晚間8時10分許 5,000元 110年7月22日晚間8時48分許 5,000元 110年7月23日上午1時46分許 (匯款時間為誤載為7月22日晚間10時54分許) 1萬元 36 林雅湘 (未告訴)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Jun Hao」,對告訴人林雅湘誆稱:可透過指定之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雅湘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2日上午9時9分 (匯款時間原誤載為110年7月21日) 68萬6,000元 范宥喬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495號 110年7月23日上午10時19分許 (匯款時間原僅記載為110年7月23日) 5萬元 37 林芯諭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tedy6688」,對告訴人林芯諭誆稱:可協助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芯諭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7月21日下午4時26分許 5萬元 范宥喬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6944號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6446號
110年度偵字第36985號
110年度偵字第38462號
110年度偵字第38465號
110年度偵字第39621號
110年度偵字第41462號
110年度偵字第41573號
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
110年度偵字第43213號
110年度偵字第44037號
111年度偵字第368號
被 告 江育鴻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宥喬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桃園○○○○○○○○○) 現居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 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育鴻、范宥喬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 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 為取得贓款之工具,並掩飾不法犯行,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 他人犯罪之確信,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 助3人以上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而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江育鴻於110年7月16日,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住 處,將其甫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 (下同)3萬5,000元之代價,當面交予黃柏文、廖坤誠(所 涉詐欺部分,另由本署偵辦中),而容任黃柏文、廖坤誠及 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 犯罪。
㈡、范宥喬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在位於宜蘭縣礁溪鄉之某民宿 ,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以及手機,以1萬2,000元之代價,交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吧晡」、「小陳」、「老大」之人,並於隔 日即110年7月21日交付手機及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而 容任其等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帳戶,以遂行 詐欺取財之犯罪。
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江育鴻、范宥喬所交付之上開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如附表編號1至20所 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編號 1至20所示之匯款時間,自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帳戶,分 別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至20所 示之帳戶內。嗣因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 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程泓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張良杰、李姿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洪芷嘉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郭易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汐止分局、洪薇雯、黃柏楊、郭乙辰、蕭彥霖、李建田、 雷喬茵、黃子容、林怡廷、張瀞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李洳甄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玫修訴由嘉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黃騰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 山分局、李家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育鴻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證明第一銀行為其於110年7月16日申設之事實。 ⑵、證明其於110年7月16日申辦其第一銀行帳戶後,即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黃柏文,再由黃柏文轉交予廖坤誠之事實。 ⑶、坦承其領有報酬3萬5,000元之事實。 2 被告范宥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證明中信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為其所申設之事實。 ⑵、證明其有於上揭時、地,將其中信、玉山、華南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手機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⑶、坦承其領有報酬1萬2,000元之事實。 3 證人黃柏文於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江育鴻於110年7月16日申辦其第一銀行帳戶後,其有在被告江育鴻之住處,自被告江育鴻取得其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事實。 ⑵、證明其於向被告江育鴻收取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有再轉交予廖坤誠之事實。 ⑶、證明其有將報酬3萬5,000元,交予被告江育鴻之事實。 4 證人廖坤誠於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其有透過證人黃柏文,向被告江育鴻收取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事實。 ⑶、證明其有將報酬3萬5,000元,交予證人黃柏文後,再由證人黃柏文轉交被告江育鴻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李家豪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家豪如附表編號6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份、LINE對話紀錄各1份、ATM轉帳交易明細3張 7 證人即被害人宋欣穎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宋欣穎如附表編號7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9 證人即告訴人洪薇雯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洪薇雯如附表編號2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各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2份 11 證人即告訴人陳玫修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玫修如附表編號4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及ATM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3 證人即告訴人黃騰毅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騰毅如附表編號5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5 證人即告訴人程泓達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程泓達如附表編號6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7 證人即告訴人李洳甄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洳甄如附表編號3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各1份 19 證人即告訴人黃柏楊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柏楊如附表編號6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21 證人即告訴人郭乙辰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郭乙辰如附表編號8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2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各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2份 23 證人即告訴人蕭彥霖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蕭彥霖如附表編號8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IG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 25 證人即告訴人李建田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建田如附表編號8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存摺正面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各1份 27 證人即告訴人雷喬茵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雷喬茵如附表編號8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28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 29 證人即告訴人黃子容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子容如附表編號8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LINE對話紀錄各1份、手機翻拍照片1張 31 證人即告訴人林怡廷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怡廷如附表編號8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3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LINE對話紀錄各1份 33 證人即告訴人洪芷嘉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洪芷嘉如附表編號2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3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話軟體LINE及博奕網站截圖、ATM轉帳交易明細、郵局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各1份 35 證人即告訴人郭易潔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郭易潔如附表編號2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3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及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37 證人即告訴人張良杰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張良杰如附表編號1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38 國泰世華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帳戶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ATM轉帳交易明細4張 39 證人即被害人劉天春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劉天春如附表編號8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4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41 證人即告訴人李姿慧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姿慧如附表編號8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4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43 證人即告訴人張瀞云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張瀞云如附表編號19之遭詐騙,及匯款進入如附表編號所示帳戶之事實。 4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45 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 ⑴、證明第一銀行帳戶為被告江育鴻申設之事實。 ⑵、證明告訴人李家豪有匯款至被告江育鴻之第一銀行帳戶,以及前開款項旋即於同日即被領走之事實。 46 LINE對話紀錄1份 證明被告范宥喬將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之事實。 4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1497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存摺正反面封面各1份 ⑴、證明中信銀行帳戶為被告范宥喬申設之事實。 ⑵、證明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有匯款至被告范宥喬之中信銀行帳戶,以及前開款項旋即於同日即被領走之事實。 48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9月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74340號、110年9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835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約定帳號申請書、約定事項變更暨事故申請書、存摺正反面影本各1份 ⑴、證明玉山銀行帳戶為被告范宥喬申設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有向玉山銀行申請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 ⑶、證明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有匯款至被告范宥喬之玉山銀行帳戶,以及前開款項旋即於同日即被領走之事實。 4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4日營清字第1100032866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明細各1份 ⑴、證明華南銀行帳戶為被告范宥喬申設之事實。 ⑵、證明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有匯款至被告范宥喬之華南銀行帳戶,以及前開款項旋即於同日即被領走之事實。 二、論罪:
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密碼予不認 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 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 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 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 裁定可參。
㈡、被告江育鴻、范宥喬以幫助詐欺、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 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其等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報告意旨漏載刑法第3 0條、誤載同法第339條,容有誤會)。其為幫助犯,所犯情 節較正犯輕微,請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三、又江育鴻以1次提供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 為、被告范宥喬以1次提供其玉山銀行、中信銀行、華南銀 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之行為,係幫助不詳詐欺正犯實施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觸犯前述2罪名,各係以一行為侵害數 財產法益,並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呂象吾 檢 察 官 蔡雅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魏郁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出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 李家豪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帳號「qq._.165」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與告訴人李家豪聯絡,佯稱可透過YM貨幣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家豪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19日20時1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育鴻) 110年7月21日18時23分許 3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10年7月21日18時25分許 2萬元 2 被害人 宋欣穎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楊學智」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告知被害人宋欣穎,佯稱可透過虛擬貨幣投資平台「biki」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宋欣穎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4時47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3 告訴人 洪薇雯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Eason 曹宇辰」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告知告訴人洪薇雯,佯稱可透過虛擬貨幣投資平台「Meta Trader」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薇雯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5時38分許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10年7月21日16時27分許 3萬6,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告訴人 陳玫修 告訴人陳玫修於110年7月20日,在LINE發現「每日任務收益得」之官方網站,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Adam. K」加為好友,誆稱可透過boda網站儲值、投資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陳玫修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6時1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10年7月21日16時58分許 無摺存款 3萬元 5 告訴人 黃騰毅 告訴人黃豪毅於110年7月20日,在網路發現「益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張敬軒」加為好友,「張敬軒」並誆稱:可幫忙投資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黃豪毅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6時33分許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6 告訴人 程泓達 告訴人程泓達於110年7月18日,在「瘋曼尼」網站發現「投資保證獲利」廣告,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Marco」加為好友,「Marco」向告訴人程泓達誆稱:可幫忙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程泓達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7時1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8,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范宥喬) 7 告訴人 李洳甄 告訴人李洳甄於110年7月17日20時4分許,在臉書發現自稱為日盛客服中心之投資方案,誆稱以放本金獲利之方式來投資云云,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yiyi」、「李哲」加為好友,致告訴人李洳甄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7時15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10年7月21日17時16分許 4萬元 110年7月21日18時14分許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0年7月21日18時14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21日18時15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21日18時23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000元 110年7月21日18時25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元 8 告訴人 黃柏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陳華安」,透過LINE與告訴人李家豪聯絡,佯稱可透過加入CoinGCX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柏楊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7時51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9 告訴人 郭乙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懷宇」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向告訴人郭乙辰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乙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8時39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10年7月21日18時40分許 2萬6,000元 10 告訴人 蕭彥霖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妍晞」、「漂漂」、「耀杰」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向告訴人蕭彥霖佯稱:可透過投資、博奕等,得到約會機會以及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蕭彥霖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9時3分許 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1 告訴人 李建田 告訴人李建田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交友軟體帳號「Alice」介紹,加入LINE群組「輕鬆賺群組」,「Alice」並佯稱:可透過網站買賣貨物,賺取差額云云,致告訴人李建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20時13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2 告訴人 雷喬茵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林楓」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向告訴人雷喬茵佯稱:可透過投資國際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雷喬茵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20時32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3 告訴人 黃子容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交友軟體派愛帳號「李鵬飛」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黃子容佯稱:可透過投資人民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子容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22時4分許 000-000000000000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4 告訴人 林怡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楊孜軒」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中,向告訴人林怡廷佯稱:可透過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怡廷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22時9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5 告訴人 洪芷嘉 告訴人洪芷嘉於110年4月5日,在臉書發現博奕遊戲廣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錢姐」、「莉絲」、「夢想家」加為好友,其佯稱透過遊戲網站」之博奕方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芷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2日13時3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6 告訴人 郭易潔 告訴人郭易潔於110年7月17日,在臉書發現投資廣告,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Cindy辛蒂」、「國慶老師」、「陳主任」加為好友,其等佯稱:可透過代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易潔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2日13時30分許 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7 告訴人 張良杰 告訴人張良杰於110年7月19日3時許,在Facebook臉書發現廣告「改善博士Z.C.」,並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帳號「小柔」、「國際分析有限公司」加為好友,其佯稱透過操縱「奧丁」之賽車博奕方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良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2日14時2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祁雯)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10年7月22日14時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祁雯) 7,000元 110年7月22日17時44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祁雯) 3萬元 110年7月22日17時46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祁雯) 7,000元 18 被害人 劉天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夢想家蕎蕎」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告知被害人劉天春,佯稱:可透過博奕遊戲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天春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2日15時56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19 告訴人 李姿慧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客服小雪」、「鄭老師」、「I.T.P提領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告知告訴人李姿慧,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由老師代操作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姿慧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2日20時2分許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20 告訴人 張瀞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洛伊」、「執行總監-Andy」、「I.T.P提領客服」、「Ting Ting」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向告訴人張瀞云佯稱:可透過投資賽車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瀞云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2日22時2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宥喬)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9255號
111年度偵字第9019號
被 告 范宥喬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桃園○○○○○○○○○)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446號
等向貴院起訴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范宥喬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 ,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 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並掩飾不法犯行,其雖無提供帳戶幫 助他人犯罪之確信,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在 位於宜蘭縣礁溪鄉之某民宿,將其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及手機,以1萬2,000元之代價,交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吧晡」、「小陳」、「老大」 之人,並於隔日即110年7月21日交付手機及本案帳戶之網路 銀行密碼,而容任其等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 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 110年7月6日10時許向吳宜柔佯稱投資操盤等語,致吳宜柔 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21日18時38分許匯款2萬元至被告玉 山銀行帳戶。(二)於110年7月22日前某日向彭淑維佯稱投資 虛擬貨幣等語,致彭淑維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22日10時47 分許匯款6萬元至華南銀行帳戶。嗣因吳宜柔、彭淑維發覺 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范宥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吳宜柔、彭淑維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 告訴人吳宜柔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告訴人匯款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匯款明細1張。 (四) 告訴人彭淑維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匯款明細1張。
(五)被告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申辦人資料、交易明細 各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係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並致數被害人受害,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 洗錢罪嫌處斷。
四、併案理由:被告因交付前揭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涉 犯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446 號等案件向貴院起訴,此有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 在卷可稽,而本案被告所交付之帳戶與上開案件所交付之帳 戶相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致數個被害人匯款至同 一帳戶,本案與該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 為該案起訴之效力所及,請予以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劉哲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6887號
被 告 范宥喬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桃園○○○○○○○○○)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樂股)審理中之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3號案件,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予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併案理由分述如下:一、犯罪事實:
范宥喬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 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贓 款之工具,並掩飾不法犯行,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 之確信,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及 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 ,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其等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 上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范宥喬所交付之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詐騙集團 成員成立詐騙網站「Benson」,自110年7月12日起,向吳美 蓉佯稱可透過該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美蓉陷於 錯誤,因而於同年月21日15時12分,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17 萬元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嗣因吳美蓉發覺受騙,報警處 理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吳美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 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告訴人吳美蓉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告訴人所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網站對話紀錄各1份。 ㈢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 份 。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 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併辦理由:查被告前因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而涉嫌詐欺、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36446、36985、38462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 貴院(樂股)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3號案件審理中,有該 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核本件被 告所為,與前開案件之起訴事實,均係同一時、地,交付同 一帳戶資料供同一詐欺犯罪集團使用,而造成數被害人遭詐 騙之結果,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 上一罪,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檢察官 許 嘉 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立 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3642號
被 告 范宥喬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桃園○○○○○○○○○)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宥喬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 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
向與所在,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1 日前某日,將其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5 月12日,以IG暱稱「凌薇」向林筠恩佯稱可代操股票云云, 陸續誘騙林筠恩匯款投資,嗣林筠恩欲提領獲利款項,復以 「KLSE亞太證券交易所」網站平台客服身分,佯稱:因提領 帳號打錯,需更改帳戶,要收帳戶2成資金作為更改費云云 ,詐騙林筠恩再行匯款支付費用,林筠恩因而陷於錯誤,於 110年7月21日16時5分,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范宥喬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旋為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轉出, 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林 筠恩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林筠恩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告訴人林筠恩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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