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8號
TYDM,112,重附民,8,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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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統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祥銨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
被 告 簡秋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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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