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81號
TYDM,112,聲保,81,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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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世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世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 11年3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559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世強於111年3月3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於112年4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113年1月2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 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2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12年4月17日法矯署字第112014955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 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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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