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3號
TYDM,112,聲保,43,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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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入監服 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3月29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255號 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0年1月13日所為 之109年度審訴字第1691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09年2月10日入監服刑,並於112年3月29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 20140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 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 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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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