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1號
TYDM,112,易,51,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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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聖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另案羈押 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速偵字第507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簡
字第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事實及理由
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2月6日晚間7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 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桃華店內,徒手竊取放置在該店櫃檯上 捐款箱內數目不詳之零錢得手,並為該店店長乙○○察覺,旋 即報警到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認 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 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竊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 偵訊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監視器 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3張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時候症狀伊自己也不知道, 請依法判決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06頁)。經查:一、被告於111年12月7日上午6時30分至6時38分許警詢筆錄中( 即第2次警詢筆錄)關於本案所為之不利於己之供述及自白 (即速偵卷第18-19頁部分),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本案犯 行之證據:
㈠、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能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 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 人;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 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1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 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 輔佐人陪同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為 :「智能障礙者多由無法理解辯護人為何,及無法理解選任 辯護人之程序意義與功能情事,故應詢問得獨立為其選任辯 護人之人是否為被告選任辯護人,始有其意義,並保障智能 障礙被告得選任辯護人之程序利益」;同法第35條第3項之 立法理由則為:「智能障礙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於智能障礙者涉案或作證時,應就其 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故有於刑事訴訟 法中仿兒童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第10條『案件偵查審判中於訊 問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 陳述意見。』之規定,增列上述條款,以有專業社工人員在 場協助前提下,始得進行訊問,以期發現真實並保障智能障 礙者之權益」。
㈡、查本件被告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 年2月2日新北社助字第1120123413號函及所附被告身心障礙 證明及審核資料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73-131頁),參以被告 於111年12月6日晚間9時44分至49分許之第1次警詢筆錄,經 本院當庭勘驗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易字卷第146-150頁) ,則被告於第1次警詢中已明白告知其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 冊、需要委任辯護人、聲請提審等節,然於翌日即第2次警 詢筆錄時,該次警詢筆錄亦經本院當庭勘驗如附表二所示( 見本院易字卷第150-153頁),員警不僅於第2次警詢筆錄中 ,並未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亦未詢問被告是否選任辯護人到 庭,反係逕向被告稱:「你暫時不需要申請法扶喔,到時候 開庭再給你、再申請喔。」等語,亦未依被告於第1次警詢 之意思給與被告聲請提審,且第2次警詢中,被告之回答於 該錄音錄影中大多聽不清楚其所述為何,且屢次雙眼緊閉、 身體搖晃、精神恍惚、甚至有身體往鏡頭方向傾倒而消失於



錄影畫面中之情形,其對於員警詢問:「店長說看到你拿, 有沒有這件事?」、「紅色圈起來這個是你喔?」、「經提 供監視器畫面給你檢視,畫面中那個拿捐款箱,那個男的就 是你本人沒錯齁?」,被告雖以「點頭」回應,然又對於員 警詢問:「點頭就是有齁?」、「這個是你齁?」、「沒有 問題齁?」,被告均無任何回答、肢體反應或回應,堪認被 告所具之智能障礙及精神狀況顯而易見與常人有異,則員警 詢問被告時,就其有智能障礙情狀當不能諉為不知,況被告 亦以向警詢筆錄之詢問員警明白表示其為中度智能障礙者, 是司法警察對被告為調查時,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 項、第35條第3項之規定,通知得為被告之輔佐人之人為被 告選任辯護人,並應使上開身分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社工人 員於被告受詢問時陪同在場,惟卷內並無任何資料可認司法 警察對被告調查時,曾通知得為被告之輔佐人之人為被告選 任辯護人,並使得為被告之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社工 人員在場,是司法警察對被告為調查時,顯已違反刑事訴訟 法第27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 ,應認係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本院審酌上開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係對智能障礙者所為之特別保護,因智能障礙者其 自我保護能力較一般常人為不足,應透過得為其輔佐人之人 之介入(為智能障礙者選任辯護人及在場),使智能障礙者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能得到充分之程序保障,且本件警方於第 1次製作警詢筆錄時,被告已於筆錄中清楚表示欲選任辯護 人、欲聲請提審等節,業如前述,然司法警察對被告上開程 序上權利之主張置若罔聞,逕為取得被告之自白而製作第2 次警詢筆錄,本件承辦之司法警察未遵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逕行詢問被告進而取得其犯案之自白,對被告之權益影 響,堪稱重大,本院因認被告第2次警詢筆錄關於本案所為 之不利於己之供述及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依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二、被告於111年12月7日下午4時54分至5時5分許於檢察官訊問 時關於本案所為之不利於己之供述及自白(即速偵卷第135- 136頁部分),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本案犯行之證據:㈠、本件被告為警逮捕後解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1年12 月7日下午4時54分許接受該署檢察官訊問而製作訊問筆錄, 經本院勘驗該次偵訊錄音錄影如附表三所示(見本院易字卷 第153-157頁),而被告先對於其母親之名字陳述錯誤,又 告知檢察官其患有精神障礙,顯然因其心智缺陷而就檢察官 所訊問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惟卷內並無任何該署通知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



屬,或為被告選任辯護人,或有何不能通知上開刑事訴訟法 第27條第2項之人之相關資料,檢察官即逕於無辯護人在場 之情事下訊問被告,已與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項所規定之 程序未合。
㈡、再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 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 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 規定甚明。此項證據能力之限制,係以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 其自由意志之發動,用以確保自白之真實性,故被告之自由 意志,如與上揭不正方法具有因果關係而受影響時,不問施 用不正方法之人是否為有訊問權人或其他第三人,亦不論被 施用不正方法之人是否即為被告,且不以當場施用此等不正 方法為必要,舉凡足以影響被告自由意志所為之自白,均應 認為不具自白任意性,而不得採為證據,方符憲法所揭示「 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經查,經本院勘驗該次偵訊錄 音錄影之結果,可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之初,原係對於檢察 官就本案犯行之訊問而歪頭不語,經檢察官追問後,被告否 認有本案犯行而稱:「沒有,我是出來後發現,其實我... 然後出來後發現我並沒有拿他的錢。」等語,然檢察官卻一 再以上揭被告第2次警詢筆錄記載被告自白乙節,要求被告 為與第2次警詢筆錄相同坦承犯行之供述,又上開被告第2次 警詢筆錄有前述程序上瑕疵不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 據,業如前述,足見檢察官於上開偵訊時容有以脅迫、基於 錯誤事實等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 ,難認111年12月7日下午4時54分至5時5分許於檢察官之訊 問係出於被告自由意志之發動,其自白欠缺任意性,應無證 據能力而不得採為證據。
二、證人即該店店長乙○○於警詢時之證述無證據能力:㈠、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2條、第100條之 1第1項前段之規定,員警於詢問證人時應全程錄音,必要時 應全程連續錄影,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訊問筆錄之公信 力,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刑事訴訟法第192條修法 理由參照)。考諸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之立法意旨,以國 家偵審機關已盡第1項規定之錄音錄影義務後,比對錄音錄 影內容與訊問筆錄,經發現兩者內容不相符合者,始有第2 項證據使用禁止之適用。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 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
㈡、本案證人乙○○之警詢筆錄,依記載詢問時間、地點為「111年 12月6日20時40分至20時56分、桃園分武陵派出所」(見速 偵卷第47-49頁),共計16分鐘,然卷內並無該筆錄之錄音或



錄影檔案,經本院函詢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於112年2月6日以桃警分刑字第1120004511號函略以:「 查無乙○○警詢筆錄之影音檔」,又該函文所附職務報告函覆 略以:「職於製作告訴人乙○○警詢筆錄並未開啟錄音錄影設 備,故無影音檔可提供」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33-135頁) ,且觀上開警詢筆錄,亦未記載有何急迫無法錄音之情形, 足見員警於製作證人乙○○警詢筆錄時,違背上開全程錄音之 規定,亦未符合上揭規定「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之例外 情形,是證人乙○○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本案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卷內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見速偵卷第51頁),固有 一黑色衣服之人在櫃檯處碰捐款箱之畫面,然無從以該翻拍 照片中確認該人是否確有將手伸入捐款箱內,更無從確認該 人有竊取捐款箱內之款項或任何物品,更難據此認定被告有 何竊盜之犯意;卷內之現場照片(見速偵卷第52頁)僅係客觀 該捐款箱之照片,亦無從證明被告涉犯本案竊盜客觀犯行或 主觀犯意。
四、再參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之監視器影片如附表四所示,亦僅 顯示被告確有以手搖晃捐款箱,然並未見被告有自該捐款向 內拿取任何款項或物品,是難認被告有何竊盜之犯行。又自 該勘驗內容觀之,實無從認定被告係基於何目的以手搖晃捐 款箱,自無從推論被告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或竊盜之 主觀犯意,本案亦難認被告有何竊盜未遂之犯行。五、是被告雖於第2次警詢筆錄、偵訊時坦承本案竊盜犯行,然 其不利於己之供述及自白均經本院認定無證據能力,且證人 乙○○警詢之證述亦經本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而卷內監視器影 像翻拍畫面及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檔案均無從作證被告有 為本案竊盜犯行之佐證,是本案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有竊盜犯行,無從證明被告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 犯行,揆諸首揭條文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 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雷金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附表一:
勘驗標的:111年度速偵字第5076號卷內之光碟,資料夾「00000000」中檔名「Video311」之檔案。 勘驗結果: 警方:來,現在時間111年12月6日的晚上21時44分喔。地點是桃園分武陵派出所,案由是竊盜案喔,的嫌疑人。來,姓名叫什麼名字? 被告:丙○○。 警方:丙○○,哪個聖?哪個峰? 被告:聖誕節的聖,山峰的峰。 警方:聖誕節的聖。 被告:山峰的峰。 警方:這個峰? 被告:對。 警方:你有沒有綽號? 被告:沒有。 警方:阿你性別男性齁。 被告:對。 警方:那出生年月日什麼時候? 被告:64年12月25。 警方:64年12月15。 被告:25。 警方:25。你出生地是桃園嗎? 被告:新北市啦。 警方:新北市喔。你現在做什麼工作? 被告:學生。 警方:學生喔?你身份證字號多少? 被告:Z000000000。 警方:F128。 被告:123。 警方:123。 被告:308318。 警方:308318。你戶籍地在哪裡? 被告: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警方:新北市板橋區,然後勒? 被告:光復街。 警方:光復哪個光復? 被告:光復中華的光復啦。 警方:光復中華的光復齁。光復街幾號? 被告:170巷4弄16號。 警方:170巷4弄。 被告:172巷4弄16號(不耐煩,口氣急躁) 警方:172巷4弄16號。現住地址一樣嗎? 被告:沒有啦,現在還在找房子。 警方:在找房子,居無定所就對了? 被告:有啦,有定所啦。 警方:那是哪裡?你要給我地址阿。 被告:家裡阿,同上阿,戶籍地阿。 警方:同上是不是。 被告:嘿阿。 警方:教育程度勒? 被告:國中。 警方:電話號碼有嗎? 被告:0000000000。 警方:0000000。 被告:263。 警方:263。經濟狀況? 被告:貧寒啦。 警方:貧寒是不是。來你涉嫌竊盜案件齁。你……(聽不清楚)行使下列權利:一、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得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調查有利的證據。沒有問題齁? 被告:沒有。 警方:來,受詢問人叫什麼名字? 被告:丙○○。 警方:上面的資料都正確嗎? 被告:正確。 警方:剛剛跟你講的罪名跟權利你有知道嗎? 被告:清楚。 警方:你是否是原住民? 被告:我就低收入戶跟身心障礙中度啦。 警方:喔好。 被告:低收入戶的戶錯了。 警方:喔。 被告:戶口名簿的戶啦。 警方:那你有沒有要請親友? 被告:不需要啦! 警方:不需要,阿辯護人哩?有幫你……(聽不清楚) 被告:需要啦。(點頭) 警方:來現在告知你提審法第一條相關規定喔,人民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該人得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申請提審喔,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齁,你有沒有了解。 被告:了解。 警方:好,阿你明天早上有沒有需要申請提審? 被告:我不懂什麼是提審。 警方:就是在逮捕你的過程中有造成你的生命、身體、財產上的損失。 被告:(打斷警方)了解了解了解。 警方:好,那你明天有要聲請嗎? 被告:嘿。 警方:嘿是要還是不要? 被告:對啦對啦。 警方:對是要齁?還是不要? 被告:對。 警方:不要? 被告:對啦。 警方:對是要還是不要阿? 被告:要啦。 警方:要喔!那你明天要自己寫訴狀喔。 被告:我請律師寫啦。 警方:喔。現在時間是夜間21時49分喔,依規定不得接受警方詢問喔,所以等一下會讓你休息。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被告:實在。(點頭) 警方:你有沒有要補充的? 被告:沒有啦,需要補充請律師補充。 警方:好,受詢問的人叫什麼名字? 被告:丙○○。 警方:詢問人警員,記錄人……記錄人……筆錄111年12月6日的21時49分製作完畢。你有要看嗎?還是你要直接簽? 被告:算了啦。 警方:喔好。 附表二:
勘驗標的:111年度速偵字第5076號卷內之光碟,資料夾「00000000」中檔名「Video224」之檔案。 勘驗結果: 警方:齁,好現在時間111年12月7日,地點桃園分武陵派出所,案由竊盜嫌疑人,姓名叫什麼名字? 被告:(雙眼緊閉,身體搖晃,精神恍惚)……(聽不清楚) 警方:齁沒有錯齁,性別男性,出生年月日? 被告:……(聽不清楚) 警方:出生地哪裡? 被告:新北市。 警方:現在做什麼工作? 被告:學生。 警方:好,來身分證字號。 被告:F123……(聽不清楚) 警方:Z000000000喔,來戶籍地址? 被告:新北市板橋區……(聽不清楚) 警方:好,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喔,現住地同上址對不對? 被告:(微微點頭) 警方:喔一樣。阿教育程度呢? 被告:……(聽不清楚) 警方:國中畢業喔。好手機號碼多少? 被告:0976……(聽不清楚) 警方:好0000000000喔,經濟狀況,貧寒、勉持、小康、中產、富裕?喔。你因涉嫌竊盜案喔……(聽不清楚)以下權利,一、你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得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齁。三、調查有利的證據齁。來,叫什麼名字? 被告:丙○○。 警方:丙○○……(聽不清楚)上面資料正確齁,你本人齁。 被告:對。 警方:你有沒有帶身分證? 被告:有。 警方:有喔。來你意識現在清楚可以做筆錄齁? 被告:有。(雙眼緊閉) 警方:可以喔。剛剛告訴你的罪名跟權利有沒有清楚? 被告:有。(雙眼緊閉) 警方:清楚喔。喔阿你暫時不需要申請法扶喔,到時候開庭再給你、再聲請喔。 被告:(嘆氣,雙眼緊閉,左手扶額、搖頭晃腦) 警方:你有沒有前科? 被告:……(聽不清楚) 警方:喔,詐欺、竊盜。你因為什麼事情在這邊做筆錄知道嗎? 被告:知道阿。 警方:好,因為你涉嫌竊盜案件喔。當時過程是怎麼樣你大概說一下。 被告:……(聽不清楚) 警方:你不清楚喔。當時店員看到你就是昨天6號晚上7點40分的時候,桃園區那個南華街106巷的7-11桃華店的店員喔,看見你破壞那個捐款箱齁,然後徒手去偷裡面的錢喔,有沒有問題? 被告:沒有。(雙眼緊閉,搖頭晃腦,身體持續朝鏡頭方向傾斜,最後消失在鏡頭之中) 警方:撐一下,撐一下,一下就結束了。撐一下、撐一下。 警方:店長那個,店長說看到你拿……(聽不清楚)就從大門離開,並把你攔下來,有沒有這件事? 被告:(點頭) 警方:有喔?點頭就是有齁? 被告:(無回應,頭部持續朝鏡頭方向傾斜) 警方:來,這個是你齁?這個。 被告:(抬頭睜眼看向警方)。 警方:沒有問題齁? 被告:(無回應) 警方:這個,紅色圈起來這個是你喔? 被告:(點頭) 警方:經提供監視器畫面給你檢視,畫面中那個拿捐款箱……(聽不清楚),那個男的就是你本人沒有錯齁?是不是? 被告:(點頭) 警方:是齁。你要回答阿,是你本人沒有錯齁? 被告:是。 警方:阿你是怎麼拿的,有用工具嗎,還是用手? 被告:用手。 警方:徒手喔。阿你拿多少你有印象嗎? 被告:沒印象阿。 警方:沒印象喔。就隨手拿是不是。阿那些錢現在在哪裡? 被告:不知道。 警方:不知道。你還回去還是怎麼樣了,還是花掉了? 被告:就不知道咩。 警方:好,你不知道是不是。那你拿那個錢目的是什麼?拿那些錢要幹嘛? 被告:沒有要幹嘛。 警方:沒有要幹嘛是不是。就是想拿就對了,是嗎?那你有沒有 把錢還給店家? 被告:沒有啦。 警方:沒有喔。來警方詢問筆錄過程中有沒有錄音錄影?有齁,跟你講一下。 被告:(點頭) 警方:阿有沒有用不正當方式取得你的供詞?有沒有? 被告:(搖頭) 警方:沒有齁,來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被告:實在。(閉眼) 警方:有沒有其他意見要補充的。 被告:沒有。(閉眼) 警方:沒有齁。來上開筆錄使受詢問人簽名捺印,受詢問人叫什麼名字? 被告:……(聽不清楚) 警方:詢問人警員、記錄人。 被告:(頭部持續朝鏡頭方向傾斜) 警方:等一下印出來,你看一下沒問題就簽名喔。 附表三:
勘驗標的:111年度速偵字第5076號卷內之光碟,檔名「111內勤1_007928_0000000000000in」之檔案。 勘驗結果: 檢察官:來你叫什麼名字? 被告:丙○○。 檢察官:出生年月日? 被告:62年12月25。 檢察官:身分證字號? 被告:Z000000000。 檢察官:戶籍地址? 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光復街172巷4弄16號。 檢察官:來你沒有帶證……你現在應該住在你剛剛說光復街那個地址對不對? 被告:是,現在住那邊。 檢察官:因為你沒有帶證件齁,所以跟你說…確認一下媽媽叫什麼名字? 被告:我媽媽叫簡茂雄。 檢察官:媽媽叫什麼名字?媽媽叫什麼名字? 被告:媽媽叫張寶貴……(聽不清楚) 檢察官:來,跟你說一下涉犯的罪名是竊盜。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可以選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若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的話,得請求法院扶助。你是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嗎? 被告:我是低收入戶然後跟精神障礙。 檢察官:阿你今天可以直接問嗎? 被告:可以。(點頭) 檢察官:來,警察局所述是否都實在? 被告:實在。(點頭) 檢察官:警察逮捕你的程序有沒有違法? 被告:沒有。(點頭) 檢察官:來,有在那個111年12月6日晚上7點28分的時候,在南華街106號的統一超商裡面徒手竊取愛心箱裡面的錢喔? 被告:(歪頭不語) 檢察官:昨天啊,有嗎? 被告:沒有,我是出來後發現,其實我是藏到那個裡面……(聽不清楚)然後出來後發現我並沒有拿他的錢。 檢察官:啊你在警察局不是說有拿? 被告:我拿是拿那個發票,然後我……(聽不清楚)桶子裡的錢。 檢察官:應該不是吧,你在警察局你怎麼說的? 被告:沒有錯,我是有做很多東西,可是我並沒有做這個……(聽不清楚) 檢察官:警察那時後問你,你說你竊取了多少金額,你說你就隨便拿一把,沒有印象拿多少;警察問你,你竊取現金的目的為何?你說沒有要幹嘛就是想拿。那你現在跟我講什麼? 被告:……(聽不清楚) 檢察官:阿你現在就是否認,是這樣嗎? 被告:不是否認,因為……(聽不清楚) 檢察官:你要不要看一下你自己在警察局怎麼說!你前面前科很多啊,阿你這件……昨、今天凌晨六點多的時候你在警察局就是這樣講啊,所以呢?到底有拿沒拿?有拿還沒拿? 被告:有啦,有拿有拿。 檢察官:阿你那時後拿多少錢? 被告:不知道。 檢察官:不記得拿多少了。 被告:……(聽不清楚)40。 檢察官:你是就像警察局說的隨手拿一把嗎?阿你那時候去的時候身上現金有多少? 被告:1000多。 檢察官:你說多少? 被告:1000多塊。 檢察官:1000多塊。你那時候警察局的時候,警察問你說現在身上有多少現金,你說4000多塊。 被告:沒有,1000多塊是我去……(聽不清楚)的……(聽不清楚)車錢,然後回來的路上我又領了5000,然後回來吃飯錢只剩下4000……(聽不清楚) 檢察官:所以你進到那個便利超商的時候你身上有多少錢?4000多塊? 被告:……(聽不清楚)對對。 檢察官:那你那時候在警察局的時候,警察有跟你核對你大概拿了多少錢嗎? 被告:我其實是有拿,只是我身上……(聽不清楚) 檢察官:你說什麼,我聽不懂。 被告:……(聽不清楚) 檢察官:你是都拿零錢是不是? 被告:對,都拿零錢。 檢察官:阿你拿捐款箱裡面的錢,你應該是沒有經過店家同意嗎? 被告:不是,跟誰來同意阿?這個。 檢察官:什麼? 被告:這有誰……(聽不清楚)同意啊? 檢察官:我說你這件喔。 被告:沒有當事人同意。 檢察官:那你自己去的嘛!徒手竊取。 被告:是是是。 檢察官:啊有坦承竊盜嗎? 被告:……(聽不清楚) 檢察官:有其他補充的內容嗎? 被告:因為發病……(聽不清楚)然後錯失就醫的機會……(聽不清楚)在一些行為舉止上……(聽不清楚)錯誤……(聽不清楚)現在我……(聽不清楚)吃藥就差很多……(聽不清楚)如果有需要在羈押的時候要安排一下,我有就醫的必要性,請不要……(聽不清楚)跟法官這麼說,上次……(聽不清楚)法官跟我說如果我被羈押,我的心智很難……(聽不清楚)因為你們羈押的事項……(聽不清楚) 檢察官:(打斷被告)……(聽不清楚)我問你說現在原則上這件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還是要等到正式公告後才會生效。 被告:是。 檢察官:那原則上你就限制住居在你剛剛說的那個地址,光復街這個地址可以嗎? 被告:啊我有疑問,我的手機跟現金在你們……(聽不清楚)那我要怎麼拿回來……(聽不清楚) 檢察官:這我沒辦法跟你確認,你要怎麼拿回來欸,因為…… 被告:……(聽不清楚) 檢察官:對阿因為原則上他有扣的東…… 被告:……(聽不清楚) 檢察官:那你看你之後是要再聲請發還還是怎麼樣啊。 被告:……(聽不清楚) 檢察官:我不是承辦檢察官,我是內勤檢察官,所以原則上我只是幫你簡單確認你的事實而已。 被告:……(聽不清楚) 檢察官:蛤什麼? 被告:之後才知道? 檢察官:對阿,現在沒辦法知道阿。 附表四:
勘驗標的:111年度速偵字第5076號卷內之光碟,資料夾「00000000」中檔名「IMG_5263」之檔案。 勘驗結果: 1、【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01-00:00:02】 監視器左下角分割畫面中一名全身衣著皆為黑色的男子(下稱甲男)走向櫃台外側,男性店員(下稱乙男)見狀跟著走進櫃台內側。 2、【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05】 甲男右手觸碰櫃檯前灰色塑膠箱子(下稱塑膠箱),其左手持一亮面卡片。 3、【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07-00:00:08】 甲男左手亦靠近塑膠箱,兩手試圖搖晃塑膠箱。 4、【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12-00:00:14】 乙男與甲男對話,甲男雙手離開塑膠箱,並將左手中的卡片放置右手,最後將該卡片放置櫃檯桌面,此時甲男左手再次放在塑膠箱上。 5、【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21-00:00:22】 乙男轉身背對櫃檯拿取商品時,甲男雙手再次搖晃塑膠箱。 6、【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25-00:00:26】 乙男掃描商品條碼進行結帳,甲男右手拿取桌上卡片後,將卡片置於其左前方結帳機台上面(左手仍在塑膠箱上)。 7、【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29-00:00:32】 甲男右手指乙男手中的商品進行對話,左手繼續放置在塑膠箱,隨後甲男繼續以雙手搖晃塑膠箱,並傳出聲響(約監視器畫面32秒處)。 8、【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35-00:00:53】 甲男雙手離開塑膠箱,後以其左手放在塑膠箱上方,嗣後左手因其衣服遮蔽而短暫無法看見,遮蔽物移去後甲男左手仍置於塑膠箱上。 9、【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55】 甲男右手收回卡片後,再次將雙手放在塑膠盒上,數秒後,其左手持銀藍色物品在下,右手持卡片在上。 10、【PotPlayer影片時間00:00:56-00:01:09】 乙男拿一個黃色長方型物品給甲男,甲男右手接住後,將該物疊放方才塑膠箱之藍色物品上。甲男稍做整理後,將手上所有物品以左手放置在衣服左側口袋,左手則是拿取商品後離去。 11、【PotPlayer影片時間00:01:09-00:01:10】 甲男離開途中有短暫查看左手中物品,查看完畢後放進左側衣服口袋後離去。 (勘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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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