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玉書、江亮宇
被 告 王珮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6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珮茹明知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刊登於網站之「熊本熊旋蓋式300ml雙層隔熱玻璃瓶」 商品照片,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其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竟意圖銷售,基於擅 自重製及公開展示該攝影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30日 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重製上開攝影著作後,再以帳號「shop inthere」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在其所經營之網站賣場張貼 該攝影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