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湘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湘湘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36號為不起訴處分,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
三、經查,被告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36號偵辦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 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附表所示證據可憑,足認前開物品確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品名與數量 仿冒商標註冊/審定號 證據與出處 adidas商標圖樣之運動鞋2雙 商標00000000號 ⒈扣案物品照片(偵卷第31、33頁)。 ⒉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4月20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37頁)。 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