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4號
TYDM,112,單禁沒,5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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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
第12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志方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 毒偵字第12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物,經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鑑毒字第18號鑑定書1份(見106年度 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5頁)在卷可佐,均屬違禁品,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係被告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 編號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二、(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 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 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 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二)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鑑毒字第18號鑑定 書1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5頁)在卷可證,確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 ,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 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 此敘明。(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經送 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6年度毒偵字 第1222號卷第6頁)在卷足佐,附著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殘 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四)扣案 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14頁),屬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前述,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 物聲請沒收銷燬,此部分檢察官容有誤會。綜上,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重 量 檢出成分 鑑定書及卷證頁碼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 總驗餘淨重2.62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鑑毒字第18號鑑定書(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5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6頁) 3 玻璃球管3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24頁) 4 電子磅秤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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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