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53號
TYDM,112,單禁沒,453,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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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詩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 第429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 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 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認無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販賣毒品與他人之積極證據, 並以110年度偵字第11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 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 驗結果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 憑(見偵卷第79頁、第221頁、第225頁、第227至229頁), 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 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



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 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 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均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一 米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毛重0.6101公克、淨重0.3905公克、取樣0.0016公克、驗餘淨重0.3889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227至22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0年度保字第473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偵卷第221頁)。 二 米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毛重0.4054公克、淨重0.2252公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223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三 米黃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毛重0.3215公克、淨重0.1032公克、取樣0.0017公克、驗餘淨重0.1015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四 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毛重6.2545公克、淨重5.1992公克、取樣0.5243公克、驗餘淨重4.6749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0年度保字第473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偵卷第221頁)。 五 白色或透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毛重11.1670公克、淨重10.6551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淨重10.653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0年度安字第109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偵卷第225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429號聲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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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