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能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能欽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 第125、126、127、128、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述案 件中,為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 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 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復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強 制戒治成效經評估為合格,於111年5月11日釋放,並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5、126、127 、128、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白色結晶2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 鑑定書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 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在卷可稽(見109毒偵658 0號卷第26-1、62頁),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 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 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可認與 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至該毒品送鑑耗
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鑑定報告 1 白色結晶 1袋(含包裝袋1個) 實稱毛重1.067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84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841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2 白色晶體 1袋(含包裝袋1個) 實稱毛重1.166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9410公克,取樣0.002公克,餘重0.940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