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武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武翰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112年度戒 毒偵字第8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 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附表(違禁物)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相關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07年度保字第4400號) 外觀:白色粉末一包 含袋毛重:0.35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77公克 呈海洛因陽性反應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4月24日報告編號為UL/2018/00000000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7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卷第39頁)、對照表(毒品編號:107FF-101)(107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卷第18頁)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