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12年度,1號
TYDM,112,刑補,1,202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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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補償請求人
即 被 告 黃元駿(原名黃啟真



上列補償請求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
請刑事補償(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
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㈠有關「108年12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12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 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 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刑 事補償,經本院以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裁定,揆諸前開說明 ,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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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